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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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沂汇隆房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鲁1327执2515号 孙超、王圣楠: 申请执行人临沂汇隆房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超、王圣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327民初3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沂汇隆房产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2018)鲁1327民初351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立即支付执行费50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2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 联系人:周磊联系电话:13792953172 本院地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邮编:276000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