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融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固安信通信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2404民初580号

原告:固安信通信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邸志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新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喻吉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成。

第三人:吉林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春景村。

负责人:许广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杉,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安信通信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信通公司)与被告赵新成、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二公司),第三人吉林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亚铁路珲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固安信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毅、刘建民,被告赵新成、中铁九局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成,第三人东北亚铁路珲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安信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赵新成、中铁九局二公司连带向我公司支付防雷工程款人民币20742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赵新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中铁九局二公司系珲春国际铁路口岸密江站扩建工程的总包人,赵新成系该公司现场施工的负责人。2015年8月,我公司的销售部长郭庆毅与中铁九局二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赵新成达成协议,约定将其密江站铁路信号设备的综合防雷工程发包给我公司施工,当时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207420元。达成合意后,我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开始施工,于2015年10月28日完成了此项工程,工程早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却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

赵新成辩称:我是中铁九局二公司的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固安信通公司不认识,施工过程中东北亚铁路珲春公司(业主)提出来让固安信通公司施工,我们与固安信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20万元与固安信通公司没有关系,是我们与业主之间的结算,但是与业主的最终结算也没有达到20万元,固安信通公司的主张没有根据。我不是适格被告,双方没有就涉案工程签订过任何施工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而且固安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中铁九局二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固安信通公司与我公司之间没有就涉案工程签订过施工合同,也没有进行结算。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固安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固安信通公司诉称2015年10月28日完成了涉案工程,而我公司2019年3月11日才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期间固安信通公司并未向我公司主张过任何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固安信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固安信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东北亚铁路公司述称,我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给付责任。2015年4月12日,我公司与中铁九局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2月17日验收合格。根据双方结算我公司2015年到2019年已经向中铁九局二公司支付工程款13800000元,尚欠814110元。后中铁九局二公司向珲春市法院起诉,经调解出具(2019)吉2404民初3132号民事调解书,我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中铁九局二公司、赵新成将工程发包给固安信通公司,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我公司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并非本案适合主体。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20日,东北亚铁路珲春公司与中铁九局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北亚铁路珲春公司将珲春国际口岸铁路换装站扩能改造工程(密江站)发包给中铁九局二公司施工,工期为120天。赵新成为中铁九局二公司派往珲春的现场施工人员。密江站防雷工程包括在上述工程范围内。2015年固安信通公司郭庆毅与赵新成就固安信通公司施工密江站防雷工程达成口头协议,2015年9月固安信通公司开始施工,2015年10月末施工完毕,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12月17日,珲春国际口岸铁路换装站扩能改造工程(密江站)竣工,并已投入使用。2019年3月,固安信通公司郭庆毅向赵新成电话联系要求解决案涉工程问题。

因双方对案涉工程款存在争议,固安信通公司向本院申请鉴定,我院委托吉林融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确定案涉工程价格为86838元,为此固安信通公司支付鉴定费1237元。赵新成、中铁九局二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的相应证据。

另查明,固安信通公司没有防雷施工资质。东北亚铁路珲春公司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中铁九局二公司。

本院认为,赵新成作为中铁九局二公司现场负责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固安信通公司,虽然双方未能达成书面协议,但固安信通公司履行施工义务,中铁九局二公司接受案涉工程,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http://135.0.0.30:168/golawdbnm=gjfg&flid=111403199901""_blank)第五十二条(http://135.0.0.30:168/golawdbnm=gjfg&flid=111403199901&lknm=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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