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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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分公司 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 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及2015年8月26日签订的《中国原点新城变更申请单》,合法有效; 二、由被告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108597.41元; 三、由被告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损失,具体为:以20731.1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996.7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996.7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996.7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996.7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损失的期间计算至本判决第二项履行完毕时止。履行中,损失的数额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元(已减半),由被告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