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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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荣祥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陕西荣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货款17776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928(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荣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