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9139)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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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鑫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源鑫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陕西鑫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源鑫物资有限公司4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1‰计算,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800元(原告已预交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鑫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