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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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普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开普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105000元及违约金(以10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陕西开普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