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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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聊城华塑工业有限公司 陕西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23民初718号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聊城华塑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社与被告陕西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华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收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5民初5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4月3日收到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不再在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不再交纳案件诉讼费,申请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的申请书。 本案按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社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