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华塑工业有限公司
陕西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23民初718号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聊城华塑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社与被告陕西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华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收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5民初5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4月3日收到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不再在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不再交纳案件诉讼费,申请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的申请书。

本案按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社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10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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