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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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款120000元(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 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款86009.69元(履行时扣除被告***垫付医疗费19503.61元)。 三、鉴定费2400元(原告***垫付)由被告***承担。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9元,由被告***承担4155元,原告*** 承担1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