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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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 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的租金14548.4元(370/㎡·年÷2×78.64㎡)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