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5月14日、2015年5月21日分别签订的《西咸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份(合同编号分别为:05-2015-01688、05-2016-00056、05-2016-00057);

二、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12665元、支付违约金3126.65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应返还购房款31266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16700.9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26元,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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