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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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67724元; 二、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677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