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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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县支行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陕西泰达煤矿机电有限公司 陕西华夏纪元园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夏纪元园区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劳动路支行、中国银行西安咸宁路支行内的银行存款共计5241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泰达煤矿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