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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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三众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陕西昭晟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昭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西安文景路支行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三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