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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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程砂轮制造有限公司 铜川市金垒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铜川市金垒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陕西金程砂轮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622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铜川市金垒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