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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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醇普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延边国基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省醇普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2015年9月7日至2019年2月1日止,按月息2%计息;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吉林省醇普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9万为基数,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6元,由被告吉林省醇普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8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