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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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返还认购款1002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原告***负担300.5元,由被告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