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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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豫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陕西隆盛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陕西隆盛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四川豫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柴油款56700元,并按同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计609元(原告已预交),由陕西隆盛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