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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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从2015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分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8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1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