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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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2.95元;支付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6.1625‰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243‰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49992.9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243‰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