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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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800元及利息(以30000为基数,自2009年10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按月利率8.2305‰计算.以30000为基数,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14年7月15日;以29800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2.34575‰计算。已付利息699.6元从中扣除); 二、被告***、***对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