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800元及利息(以30000为基数,自2009年10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按月利率8.2305‰计算.以30000为基数,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14年7月15日;以29800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2.34575‰计算。已付利息699.6元从中扣除);

二、被告***、***对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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