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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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化市博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博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和违约金9600元,合计为4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470元退还原告遵化市博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