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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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国基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延边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215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止;165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8月30日止;135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延边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298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边国基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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