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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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恒亦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5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宁夏恒亦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5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恒亦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合伙款1200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上诉人宁夏恒亦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86元,由上诉人宁夏恒亦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