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 石嘴山市安道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损失共计530156.30元”;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安道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自2020年起每年向上诉人***、***支付15881.67元***护理费直至***死亡时止,均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14元,由***、***负担2196元,石嘴山市安道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107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17元,由***、***负担2948元,石嘴山市安道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40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