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省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乐至县巨洋大饭店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泸州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乐至县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赤水市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川20执27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和(2019)川20执271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先行扣划乐至县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23×××04账户和乐至县巨洋大饭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23×××77账户内金额后,解除对乐至县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23×××04账户和乐至县巨洋大饭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23×××77账户的冻结;

二、除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巨洋威尼斯酒店1层至17层每层1号的建筑物和本院(2019)川20执2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的巨洋·威尼斯水城商业用房16套对应的土地部分不予撤销外,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川20执27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余不动产部分的查封内容;

三、解除对乐国用(2015)第4725号、乐国用(2015)第4726号、乐国用(2015)第4727号不动产的查封;

四、除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巨洋威尼斯酒店1层至17层每层1号的建筑物对应的土地部分(具体以职能部门分户对应的土地部分为准)不予解除查封外,解除川(2018)乐至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其余土地部分的查封;

五、除本院(2019)川20执2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的巨洋·威尼斯水城商业用房16套对应的土地部分(具体以职能部门分户对应的土地部分为准)不予解除查封外,解除对(2018)乐至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其余土地部分的查封。

六、驳回乐至县巨洋大饭店投资有限公司、乐至县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4-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