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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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阳曲县宏勃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阳曲县宏勃混凝土有限公司902173.55元砼款,并支付原告太原市阳曲县宏勃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270652.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6元,减半收取8773元,由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