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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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恒乐家俱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恒乐家俱有限公司支付9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由被告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