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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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筑诚建材有限公司 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 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珲春筑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418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计1292元,由被告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