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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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民初9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吉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学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因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一律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安立莎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彤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