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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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万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山西万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之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0.02‰计算,之后按逾期月利率15.03‰计算,从2017年4月13日起计至还清之日,并扣除已偿还的部分利息50.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29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