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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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2万元及利息(以66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40元,减半收取29070元,由***、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