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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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吉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 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已收取38800元,退还16000元),由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