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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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原告***交强险以外的车辆损失、施救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9998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3998.6元; 三、原告***保险以外的损失评估费870元由被告***赔偿609元。 以上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