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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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 枣庄市佳准钟表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枣庄市佳准钟表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货款36744.9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枣庄市佳准钟表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涉案的手表(沛纳海牌机械手表,型号:PAM00609); 三、枣庄市佳准钟表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110234.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9元,减半收取1619.5元,由枣庄市佳准钟表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