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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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曾**、邹**与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成都恒大西辰绿洲(B、D)地块商品房认购书》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 二、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曾**、邹**购房款1,181,2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181,25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6元,由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