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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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筑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榕江县寨蒿诚信加油站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榕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榕江县寨蒿诚信加油站为防止被申请人四川中筑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护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四川中筑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雷榕高速公路第五合同项目部的工程款,扣留金额以1310000元为限。扣留的期限为一年,从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榕江县寨蒿诚信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