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物业服务费8782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