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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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中建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得款3242911.49元。 上述被保全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中建兴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