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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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5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90250元、利息32元,合计90282元,2019年9月19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111元,由上诉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负担10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0元,由上诉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负担2057元。 如本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