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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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尤**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于2019年2月9日签订的《爱无忧3.0版两全》和《附加爱无忧3.0版防癌疾病保险》保险合同(合同编号410081900965492);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尤**保单现金价值4287.68元; 三、驳回原告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尤**负担4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担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13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