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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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平罗县绿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上诉人平罗县绿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