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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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邵武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1,193,310.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3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74元,由原告***、***、***负担4,415元,由被告福建省邵武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959元;鉴定费60,397元由原告***、***、***负担30,198.50元,由被告福建省邵武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19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邵武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 敏 人民陪审员 陈恒根 人民陪审员 丁小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秀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