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洋帆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弘毅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与吉林省洋帆置业有限公司之间2018年6月1日签订的四份《中国城购房协议》;

吉林省洋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购房款638941及利息(以63894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吉林省洋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赔偿一倍的购房款6389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0元,减半收取计8150元,由吉林省洋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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