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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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人民医院 孝感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黄某2死亡后的医疗费22567.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701.53元、死亡赔偿金734120元、丧葬费3555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5965元,合计999509.5元,由被告应城市人民医院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张**、黄**、段*、张**为699656.65元;由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张**、黄**、段*、张**为199901.9元。余款由原告张**、黄**、段*。张**自行承担。 二、精神抚慰金45000元由被告应城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黄**、段*、张**为35000元;由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张**、黄**、段*、张**为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黄**、段*、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给付(或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应城市人民医院负担3640元,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负担1040元,原告张**、黄**、段*、张**负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