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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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富水河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富水河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易*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月利息1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逾期给付(或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湖北富水河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