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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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肖**支付原告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4501.21元及利息1275.34元; 二、解除原告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 三、将挂靠在原告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桂AG××**转户出原告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及过户行为,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