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9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19年7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8221.92元;自2019年7月9日起,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4590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相加的总额不得超过以本金45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数额;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4550元; 四、被告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在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川(2018)都江堰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526号载明的位于都江堰市“柏条河水岸项目”1栋1层6号的商铺,位于都江堰市“柏条河水岸项目”的房屋,位于都江堰市“柏条河水岸项目”1幢-1层的车位(地址详见附表)享有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债务时,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川(2018)都江堰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526号项下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质押的在龙池走马坪安居房工程、龙池栗坪村安居房工程、三台安置房工程、龙池谢家坪、向峨景观工程、三台安置小区二期附属总平、水务局原十局医院地块、高桥安居房工程处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82元,减半收取22491元,由被告***、***、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抵押物清单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