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市弘飞模具有限公司 成都大邑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市大邑县腾飞工程机械铸造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大邑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贷款本金8,79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8,790,000.00元*4.785%、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从2019年8月14日开始以87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逾期利息)*7.1775%*(逾期天数÷365天)]; 二、被告成都市大邑县腾飞工程机械铸造厂、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弘飞模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4,500,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3,320,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970,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26.00元,减半收取37,663.00元,由被告成都大邑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市大邑县腾飞工程机械铸造厂、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弘飞模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