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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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万成恒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万成恒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91 142.4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万成恒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元,由原告北京万成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4元(已预交),由被告王*负担1145元(原告北京万成恒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万成恒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负担(原告北京万成恒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万成恒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