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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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和复利,自2012年8月9日起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自2012年8月9日起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5%计算至2016年8月25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以逾期的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和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7-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